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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80-6719
編輯與發行
出版倫理與弊端聲明

成大法學出版倫理與弊端聲明

110.12.13

 

《成大法學》不接受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研究出版,包含: 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沒有實際參與研究的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

 

一、作者義務

 

1.論文標準

作者對於原創論文著作應該準確陳述和客觀討論。研究數據應該準確呈現在文章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便他人得以重複研究。欺騙或故意不準確的陳述是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回顧論文與專業發表之文章必須精確且客觀。

 

2.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於出版後供編輯評審,或大眾取得資料之用。

 

3.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定整份報告為自己的作品,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任何形式的剽竊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這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再闡釋其他作品而沒有引述來源,與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4.多次、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該在多個期刊或出版品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同時投稿同 一份原稿至不同期刊被視為不符合出版倫理的行為。作者不能將之前已發表的 研究投至本期刊、同時也不可以將投給本期刊之作品同時投給其它期刊。但在 特定的情況下二次出版 secondary publication 可被允許,例如,翻譯,不過 作者與各(第一與二次)期刊編輯者均需同意進行二次出版,且二次出版的資 料與詮釋必須與原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的參考文獻也必須列於 第二次出版品內。如果作者考慮將已發表的文章轉載,或翻譯轉載,於其他期 刊或專書時事先須經本期刊同意,並轉載出版時註明。

 

5.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引用他人著作的責任。作者應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出版品。私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同意,原則上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案件,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

 

6.作者列名

對於研究著作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者才得以列為作者,所有對研究著作有實質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其他對研究有貢獻者應被確認或詳列清楚。通訊作者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論文中,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於論文中。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稿,並同意該論文稿的投稿。

 

(1)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詮釋的所有研究經費來源,或 其他會有利益衝突的資料,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股票擁有權、稿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其他研究贊助。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

 

(2)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者與編輯部,並採取撤回論文或改正等相關措施。若編者或編輯部透過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有重大錯誤,作者除了立即撤稿,或修改稿子,或向編者說明原稿的正確性。

 

二、編者義務

 

1.出版決定權

對完成「同儕評審 peer review 」之稿件,編輯者可依據研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們的重要性決定投稿文章是否出版。編者可依據期刊編輯委員政策,並受與版權與抄襲有關之法律原則的限制。編者可與其他編者或評審人討論以做出出版決定。

 

2.公平競爭

編者需依照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依據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族群、國籍與作者的政治信仰作為評審標準。

 

3.機密原則

編者與編輯幕僚不得向相關個別作者、評審委員、編輯顧問與期刊發行者以外的人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

 

4.揭露原則與利益衝突

(1)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材料為自己研究所用。

(2)同儕評審提供之訊息與構思必須保密,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

(3)當編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它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編輯委員、副編輯或助理編輯代為處理。

(4)編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撤銷出版,或表達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5)須確保贊助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評審的過程中受到與期刊其 他論文相同要求的審查。

(6)贊助品項目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三、審查委員義務

 

1.即時效力

審查委員若無法評審,必須通知編輯部,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2.機密原則

審查委員審核稿件應謹守不得向編者以外之人透漏或討論審查的文章。

 

3.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執行評審工作,並為自己的評審論述提供相關佐證。審查委員不應對於被審查文章的作者進行個人批評。

 

4.來源告知

審查委員需識別出沒有被作者引註的出版品,他人著作之結論、衍生發現、或論點應該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委員也必須提醒編者審查中的文章和其他已出版文章可能的重複性或相似性。

 

5.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明確同意,審查委員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材料為自己研究所用。同儕審查獲得之訊息或想法必須保密,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要求迴避審查委員資格。

 

6.著作權

文稿經審查接受後,作者應將文稿著作權授權給《成大法學》期刊。稿件須按照本刊「撰稿體例」的格式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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